第59章 控辩交易61(1 / 2)
“我听不明白,警官到底在说什么。”雷纳尔多狡辩道。
雷纳尔多明白自己已经掩埋不住了,不过此时他还想要进行一下控辩交易,这个交易就必须要有筹码,不然霍尔不同意。
这就要说一下丑国特有的控辩交易。
控辩交易是主要为丑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践最早产生于丑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一开始,控辩交易一直限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丑国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控辩交易的合法性。
在这种交易中,检方为了让被告认罪,会在罪名和刑期上做出妥协,并且签订认罪协议。
若签订了认罪协议,法官在宣判罪行和刑期的时候就不能加重处罚。
所以,辩护交易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效率,但是,罪犯可能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或者,被告以相同的罪名被起诉,但是得以获得较原先所可能遭到判决的刑期相比更低的刑期,称为“量刑协商”。
再或者,被告以罪数的减少作为协商条件,属于“罪数协商”。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罪犯有FBI需要的证据或者其他帮助,这样也可以和FBI谈判,换取少判刑的办法。
通过这种方式,被告的牢狱生涯得以缩减,而检察机关避免了庭审,在不增加系统负荷的情况下即可结案。
这是大家的美好幻想,但是这不可能实现,既保证公平,又节省成本。
丑国8%的联邦刑事指控被撤销,剩余指控中超过97%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真正上庭受审的不到3%。控辩交易基本上决定了最终宣判的罪名。
丑国法律不仅是罪刑法定,还有了“罪刑商定”,真正地把法律变成了商品。
在这种交易下,重罪轻罚,罪刑不相当,还谈得上什么“公正”?
这样的处罚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这种连罪犯都能接受的“公正”不说已经变了样,至少也是大打折扣的。
打了折扣的“公正”还是不是“公正”的?
在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
这种法庭程序简直就是丑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的条件,这就犯了江湖大忌。
检察官通常会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
检察官随后修改的起诉书不仅要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
实际上,认罪交易的刑期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
丑国的法官,都是律师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因为认罪协议上不写明刑罚条款,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
实际操作中,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的发生率非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