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另辟蹊径25(2 / 2)

两人守着一堆材料,毫无思路,如果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郑芳所有,法院很大可能会不予受理,到底应该选什么案由呢?

李义拿过材料又翻了一遍,其实这些材料她已经了然于心,只是下意识的想要做些什么缓解一下焦虑的情绪。正翻着,突然李义的手一顿,她翻到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那一条已经被她用荧光笔标出来了,非常明显。

李义盯着这一条,一拍手:“我有一个想法!”

胡志抬头看过来。

“假设这套房子有房产证,我们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郑芳所有,由于这是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所以我们会胜诉,那么我们胜诉以后下一步是什么?是不是就要过户登记对不对?”李义兴奋的说着。

胡志一头雾水,完全没明白李义的意思,并且他觉得李义的假设就不成立,以一个不成立的假设为前提的预测没有任何依据。“你这假设不成立啊!”

李义仿佛没有听到他的话,接着说:“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过户登记,但是对于一个小产权房来说,没有过户登记这一步,根据物权法的逻辑,小产权房没有物权登记凭证,也就是无法证明所有权,但是在一个物上不止有所有权啊,还有其他权利,比如用益物权。”

说到这里胡志仿佛明白她要说什么,接着说道:“所以,既然法院不受理小产权房物确权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要求确认其他权利,比如……居住权?”

“对,就是这个意思,”李义兴奋的拍手:“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郑芳不能买卖这套房屋,但是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屋里。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双方在这套房屋上为郑芳确认了一个居住权呢?而且这个居住权是没有期限的,郑芳可以一直住到房屋被拆迁为止,而且拆迁的收益也是归一双儿女所有,也跟男方没有任何关系。”

“这样一来,男方将房屋出租出去也是侵害了郑芳的居住权,不让郑芳居住在房屋里面也是侵犯了她的居住权!”

“对,这样就相当于将房子要回来了。而且离婚协议只是要求郑芳不能转让或买卖,并没有限制其他权利,那么她可以自住或者租赁都可以。”

两人一人一句,慢慢的从另一个方面将案子又捋了一遍。

“我认为这个思路没问题,”胡志赞同的说道:“但是,这样的话,我们还是面临一个选择案由的问题,我们要用哪个案由呢?目前还没有与居住权相关的案由,《民法典》草案里面倒是提了但是《民法典》还没有实施,我们现在也不能用啊,要等《民法典》实施后再处理吗?那还得等将近1年。”

“不用,”李义又看了一下面前的材料说道:“我们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这个案由项下有四种情况我们属于第二种,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我们的诉讼请求就是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这套房屋的分割条款有效,并且要求男方按照该条款履行,这样就规避了小产权房屋的问题。”

胡志思考了一下说:“我同意,但是这样虽然解决了立案的问题,诉讼过程中对方依然可能会提出涉案房屋是小产权房屋,法院不应当受理。”

“我想到了,但是国家主要打击的是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的买卖问题,我们这个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申请、审批手续齐全,没有办理房产证是因为政策问题。我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从立法的层面和保护的权益方面,我们的案件应该审理并且应该支持我们,只要我们能够证明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说呢?”李义认真的看着胡志,在她的心中,任何法律条文并不是冷冰冰的存在,在他们的背后总会有立法者的考量和意义。

胡志点了点头:“好吧,那我们先按照这个思路来了,被告肯定会狡辩的,那我们就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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